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日期:04-01
本报讯 (记者 洪姝翌 通讯员 唐 凡)殡葬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4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城镇化不断发展,公墓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殡葬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服务需求与殡葬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着力解决公墓建设供给不足、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公墓运营和管理规范化等问题。
为更好地保障“逝有所安”,《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在加大公益性公墓供给方面,公益性公墓将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在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面,《办法》规定,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规定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在规范公墓运营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禁止炒买炒卖墓位,除为特殊人群预订墓位外,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祭扫服务,《办法》还要求,公墓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公墓内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还将研究制定墓价形成机制;持续开展林草地与生态安葬地复合利用;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立体墓穴;落实散坟平迁减量机制;明确骨灰存放20年之后如何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