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系某小学门卫,其于2022年12月诉至法院,称其被狗咬伤,并称肇事狗系旁边商店经营者吴某所养,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吴某辩称肇事狗系流浪狗,其曾在养犬管理群中寻找过狗主人。该肇事狗来到她家门市,多次撵赶也不离开,周围门市都去过。该肇事狗系吃百家饭生存,吴某对该狗进行过喂养。后因戴某经常上门,影响吴某正常生活,吴某便让其母亲将肇事狗送至乡下。经查,该肇事狗之前确系流浪狗。事故发生后,戴某曾报警。民警拨打政府热线反映流浪狗咬人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是否应对该肇事狗咬人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不应该赔偿。爱心人士救助流浪动物的行为不具有可谴责性,戴某无证据证明吴某对该肇事狗有固定饲养关系。吴某不应该因喂养过该肇事狗便承担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应当承担责任。爱心人士救助动物应当遵循相应管理规范。吴某如不愿饲养该肇事狗,应将流浪狗交予当地养犬管理机构处置,其将肇事狗送至乡下的行为客观上占有了该肇事狗并进行了事实上的处分行为。故应当认定吴某系肇事狗的管理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养犬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养犬管理机构履职不当致使流浪狗咬人事件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之一即需要是饲养的动物,而认定是饲养动物的前提是动物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本案中,根据吴某陈述,肇事狗可能是流浪狗。但肇事狗流浪至吴某门店及附近时,吴某有对其进行喂养的行为。对于爱心人士照顾流浪动物的行为,本不应过于苛责。但该行为也应当符合一定的管理和规范。吴某作为一名养狗人士,更应当对流浪动物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所了解。在肇事狗咬人之后,其依旧没有将肇事狗交由养犬管理机构处置,而是让其母亲将肇事狗送至乡下。吴某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肇事狗的占有处分,应当认定为其是肇事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吴某应当对肇事狗咬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郭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