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后自行和解 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日期:03-10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判决驳回许某停止执行拍卖房屋的请求。
许某和钱某系夫妻。许某父母将一套房屋转让给许某,登记在许某、钱某名下,为许某、钱某共同共有。王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某确认结欠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诺分期归还,因钱某未履行义务被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登记在许某、钱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并告知了许某、钱某相关权利。曾某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以90万元的价格竞得案涉房屋,网拍平台出具了自动生成的成交书。后钱某与王某就执行案件自行和解,王某同意钱某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了结执行案件,钱某当日履行完毕。许某以案涉房屋是其单独所有和执行案件已经履行完毕无须继续执行案涉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后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登记为许某和钱某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撤销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具有公开性,其公信力应当予以维护。钱某与王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法院提交执行案件结案申请的行为发生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该行为不能阻却案涉房屋已经由曾某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的事实,不影响网络司法拍卖的效力。宣判后,许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