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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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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水电、消防等安装劳务发包给高某。高某又将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刘某,后刘某安排谢某到案涉工地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因谢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坠落致其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达18万元。后各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高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谢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未对谢某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也未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督,其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谢某在从事与脚手架相关作业时,未能注意作业安全状况,亦未对自己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定由谢某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高某、刘某均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某建设公司仍将案涉工程中安装劳务发包给高某,高某又将其部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刘某,某建设公司、高某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高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社会实践中,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安全保障措施不足、提供劳务者安全劳动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对此,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主动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安全;接受劳务者应规范用工形式、完善保护设施、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濮雪妍 邓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