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订立合同后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探究

日期:03-08
字号:
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顾名思义,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也延续了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到的是:一、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认,应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当事人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并不必然获得支持,还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的限制。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出卖人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造成的房屋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价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范畴。但是,个案中在确定具体损失数额时,还应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斟酌合同约定、违约原因、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不能简单地以价格之差确定买受人的购房损失数额。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守约方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要包括: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所受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违约方要对应予限制或者减少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等。对此,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