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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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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 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日期: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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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便进入第二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此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有意见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专门规定的一项特殊原则,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速裁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速裁程序比较特殊,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速裁案件提出上诉不同于对其他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上诉。

首先,从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来看,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原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重要条件。“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原审法院征询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以及量刑建议的意见,得到被告人同意的答复,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才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其次,从速裁程序适用的特点来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应当当庭宣判。速裁程序通过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处理,赋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同时实体上给予从宽处理,以此鼓励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减少对抗,推动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恢复。原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实质上是被告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推翻其在一审中认罪认罚的供述,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控辩双方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产生了根本分歧。此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是针对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这一新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一审适用普通程序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通过一审完整的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查明案件的事实,查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事实,确保不罪及无辜。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于指控成立构成犯罪的,依法裁量刑罚。在原审法院的重新审判中,被告人原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优惠不再享有,此时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因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待遇被取消等因素,重新裁判的结果可能会比原审重,是符合法律逻辑以及司法裁判规律的,而不是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