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江苏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
日期:03-03
本报讯 (记者 张韩虹) 3月1日起江苏将施行《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意见进行解读。记者获悉,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江苏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现已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现已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苏早在2016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先后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7部配套文件,同期制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
与之前实施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实施意见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同时,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并且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
江苏先行先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仅创新成果涌现不断,长三角区域合作也打开了新格局。截至2022年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为共同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首次联合评选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于2022年11月21日在苏州主办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