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对一故意撕毁笔录者罚款3000元
日期:02-22
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当事人无视司法权威,故意做出损毁诉讼材料等行为,严重影响诉讼活动开展。近日,张家港市法院依法对故意撕毁质证笔录的当事人夏某出具《司法决定书》,决定对夏某罚款3000元。
该院在审理韩某与某电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为查明该案事实,承办法官向韩某代理人夏某制作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要求夏某核对笔录并签字,夏某确认笔录内容无误后签字离开。第二天上午,夏某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希望再次核对笔录,夏某拿到笔录后立即转身撕毁笔录。鉴于夏某撕毁笔录的行为符合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法院依法对夏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现夏某已全额缴纳罚款。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