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权属证书交给他人 以遗失为由申请补证不应补发

日期:02-22
字号:
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15年8月,A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3月14日,A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向县资规局申请补证。后县资规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同日,案外人沈某提出书面异议,A公司与其存在经济纠纷,该证已由A公司交由其保管,并未遗失,不同意补证。县资规局经调查后,作出告知书,不予补发。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县资规局为其补发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定条件是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从字面上理解,遗失是指由于疏忽而失掉,灭失是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

本案中,A公司以土地证遗失为由申请补证,案外人沈某提出异议,县资规局经调查核实A公司的土地证并未遗失,而是因为A公司与沈某存在经济纠纷,该证在沈某手中。据此,县资规局认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补证情形,并作出告知书,决定不予补证,法律适用正确。A公司认为其已丧失对土地证的控制,应为其补证。 A公司与沈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公司应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应以遗失或灭失为由,通过向县资规局要求补证的方式来救济。许红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