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张某通过中介与李某签订了A地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21年5月1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逾期过户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因疫情影响滞留在他地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5月10日,双方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补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再次约定违约责任。但2021年8月李某回到A地后仍未联系张某办理过户手续,亦未办理公证委托。后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一直以疫情为由拖延至2021年12月办理公证委托,完成过户登记,李某未按约定履行违约责任,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因疫情原因延迟房产过户能否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因疫情原因双方无法按期完成过户,双方也协商好迟延过户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定,本不应属于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李某于2021年8月回到A地,办理过户手续不再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李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因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无约定的需综合考量。能否成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疫情具体情况而定,但疫情绝对不是违约行为的免责通道。 柏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