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运输途中发生货损 实际承运人与中介方共同担责
日期:02-18
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消费者在“货拉拉”下单后运输货物产生货损、要求理赔的纠纷。
小陈是“货拉拉”的注册司机。原告因美容仪运输需求在“货拉拉”平台上发布运单,并在下单时勾选了“全程无忧-本单尊享5万货损保障”服务,小陈抢单并实际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美容仪屏幕破裂,产生设备维修费。现原告主张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小陈和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公司”)作为共同承运人赔偿设备的维修费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承运人的身份确定问题。深圳公司是货拉拉APP的开发者,天津公司是运输合同的中介方,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应该是小陈。二是托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责任的问题。小陈认为原告没有包装货物存在过错,但无法证明是因为没有包装导致货物损坏,小陈也没有对货物采取保护性措施,结合先前《情况说明》中小陈承诺由他承担全部责任,故认定托运人不承担货损责任。三是平台的责任问题。天津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中介方,本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消费者下单时承诺提供5万货损保障。该货损保障虽然是免费赠送,但在消费者勾选后,双方即形成邀约-承诺的合同关系。该“5万货物保障”系用户在“确定下单”前以显著方式呈现于订单界面“全程无忧。本单尊享5万货损保障”。对订单用户而言,其相当于由“货拉拉”APP平台为运输订单即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安全送达所提供有限额的背书,实际系一种保证运输合同履约的增信措施,依法可按照保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据此,法院判决小陈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天津公司在货损保障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谷振龙 于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