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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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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日期: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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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近日,金湖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

谢某与杨某2012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庭多次调和未果后,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争议较大。谢某婚后不久便辞职在家,成了“全职太太”,而杨某则是私企小老板。婚后双方不仅购置了房产、轿车等资产,据谢某反映杨某还购买了许多股票、基金和借出的债权,但杨某对其矢口否认。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纷争,该案承办法官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向杨某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敦促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并释法告知,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日前,经杨某申报,法庭查证,谢某确认,该院依法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案顺利审结。(伍晓伟 张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