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挖毁坟墓 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02-16
2021年9月15日,某工程局及路桥公司在施工铺设管道过程中,不慎将乔某等人位于某村公墓东南侧的祖坟挖毁。乔某等人以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精神遭受损伤,且为告慰逝者安息,需将该祖坟重新安葬为由,将该市政工程发包方以及施工方诉至新沂法院,要求赔偿重新安葬费5301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合计1430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局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及监督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予注意而破坏涉案坟墓,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局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安葬费合计5万元。
坟墓文化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内容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坟墓既是延伸死者身体权益的载体,又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承载着生者对逝者“入土为安”的悼念和哀思。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死者落葬属于民间风俗习惯,亦属公序良俗的范畴。本案中,案涉项目的施工导致坟墓被损,既不符合基本风俗习惯,也侵害了近亲属哀思和悼念逝者的权利,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失以及丧葬费的责任。陆英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