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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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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民事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浅析

日期: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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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4月8日,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某建筑劳务公司、黄某、戴某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依据为第一审民事判决。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载明:“倪某诉滁州某建筑劳务公司、黄某、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生效。虽然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应为二审法院判决,法院执行通知书中以一审法院生效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系表述错误,特提出检察建议:规范引用执行依据。”

收悉上述检察建议后,法院会同检察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讨论。参会人员对于没有提出上诉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为原一审生效裁判文书这一点均无异议,但对于存在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到底为何产生了巨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存在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应为二审生效裁判文书,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原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应为二审生效裁判文书。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存在二审的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应根据二审处理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其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执行依据应为原一审裁判文书,理由为: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审判决,说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依法改判或者变更的案件执行依据为二审裁判文书,理由即为上述文意的当然之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存在二审程序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及部分改判案件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为一、二审两份裁判文书,理由为两份裁判文书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相关判决内容都应予以执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众所周知,我国共有四级法院,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此,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可能会就同一案件分别作出不尽相同的判决、裁定,这也正是本案分歧的由来。笔者认为,要解决该分歧,首先需正确理解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就何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首先,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相应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知,一审判决、裁定,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均在超过上诉期间后未上诉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则原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亦规定,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对于当事人上诉后原一审判决、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其次,我们都知道法律解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众多的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出发点,其优选性毋庸置疑。本案中,从文义解释角度来说,第二审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中的驳回上诉指的是第二审法院对于上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而反驳退回的诉讼行为。驳回上诉分为实质驳回与形式驳回两种。实质驳回指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形式驳回指第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而予驳回。而维持原判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的认同,或者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法律认同。其实质是做出了同意一审判决内容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表述为“维持原判”。同时,二审对于原一审及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如该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为原一审裁判文书,则第二审裁判文书的上诉费用也无法得到具体执行。

最后,从法院日常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也能推出一二。其中,民事判决书部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二审改判用、部分改判用)均明确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需特别注意的是第二审部分改判用民事判决书样式还特别注明“对一审维持判项,逐一写明”“将一审判决错误逐一撤销”“写明新增判项”等。而民事裁定书部分(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用、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用、不参加二审诉讼案撤回上诉处理用)则均特别载明“一审判决/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际上已经侧面对一、二审的判决、裁定究竟何为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一定的明示。周 磊 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