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日期:02-10
2020年8月8日,陈某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工种为置业顾问。因有客户投诉陈某泄露个人信息,陈某于2022年4月3日出具保证书,内容为:“因本人一时冲动将客户信息转发给同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非常后悔,希望公司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承诺不再犯,如再犯做开除处理。”2022年5月25日,甲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自告知书出具之日,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在职期间存在倒卖公司在售楼盘来访客户信息给竞品楼盘,并获取利益。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存在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陈某遂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甲公司未建立工会,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时通知了所在地工会,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甲公司亦未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尽管劳动者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如企业未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要求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则会导致工会对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失去了监督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刘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