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向父母一方追索应付未付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日期:02-02
甲某与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丙某。2013年,甲某与乙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丙某随甲某生活,由其独自承担生活费、教育、医疗等费用。但是,双方离婚后,丙某实际随乙某共同生活,除向丙某零星给付的小额款项外,甲某未支付丙某的抚养费。2022年2月,丙某以甲某未向乙某支付其生活费等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支付应付未付的抚养费,并要求甲某承担其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
[评析]本案的审理要点在于抚养费支付问题,成年子女要求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抚养费有无合法依据?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基于家庭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但是,该种义务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拖欠抚养费即在其与子女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成长,而当子女成年之后,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存在,该成年子女也就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
本案中,丙某已年满18周岁,此种情况下,即使甲某未支付丙某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丙某也不能取得对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同时,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仅针对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一种亲情的自然表现,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对丙某要求甲某支付应付未付抚养费,并承担其大学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应予以支持。陆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