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仅有转账凭证存在合理怀疑的当事人应继续举证
日期:02-02
2019年,施某向扬州市邗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向其偿还借款26万余元,并提供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施某在与胡某相识不久、亦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给付共计29万元,但双方之间无相应借据或以其他形式明确借款关系。其后,胡某多次向施某给付共计2万余元。胡某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系陌生人,其未向施某出具相应借据,施某诉称的巨额借款不符合日常逻辑和人之常情。施某向其支付大额款项实际是为了购买代销的网络虚拟资产,因投资失败而产生损失,据此,请求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并提供相关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评析]施某与胡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施某主张胡某向其借款29万元,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并不能直接认定必然为借款关系。且二人相识时间较短,之前也从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属于相对陌生的关系,在此情况下,施某未要求胡某出具借据或以其他形式明确借款关系即出借大额款项,明显违反社会常理和一般人的生活常识,施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胡某的抗辩,法院对转账款项的实际用途存在合理怀疑,施某应继续举证证明双方真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应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某向相对陌生、又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胡某大额转账,而未要求出具借条或以其他形式确认借贷关系,明显不符合常理,应当加强其举证责任,且胡某对互相转账的行为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本人银行流水清单、聊天记录等佐证,足以使法官对施某转账的用途产生合理怀疑。此时,施某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施某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当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瞿森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