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公安机关的分户任意要求分割田地
日期:02-01
○郭 娇 刘红雨
林某系陈某继母,林某丈夫、陈某父亲陈某某于2014年去世。1998年,陈某某以家庭承包代表人身份与金湖县某村订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为9.67亩,实测面积为17.38亩。金湖县政府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陈某某、冯某、汤某、林某等,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29日。
林某于2020年9月29日向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理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金农仲﹝202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和陈某曾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淮安市中级法院调解达成协议。2020年12月22日,林某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分立,公安机关向其核发了其为户主的户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本案所涉承包形式为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1998年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订立合同的家庭。故农村土地承包意义上的户与户籍意义上的户不是同一概念,不可替换。林某和陈某作为家庭成员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承包时认可的户为单位,原则上不能分配到家庭里的具体每个人或者某个人。本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时已经由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承包经营权人数及承包面积,林某、陈某所在家庭共同承包集体土地17.38亩,故林某要求返还土地4.96亩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林某要求归还2012年以来的转包收益19800元,因该收益属于家庭经营收入,也用于家庭经营及生活支出,是否存在盈余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理涉。林某、陈某年事已高,已不可能亲自参与土地经营,宜充分发挥年轻人的作用,壮大家庭经济。双方存在家庭纠纷,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尽量消除隔阂,依照尊老爱老敬老的原则共同安排好家庭生活,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法院最后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