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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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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常熟法院宣判首批高空抛物罪案件

日期: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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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常熟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高空抛物罪案件,该批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常熟首批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被告人吴某饮酒后因嫌楼下声音吵闹,在其位于某小区五楼的家中将玻璃酒瓶等垃圾抛向楼下,经围观人员劝阻后,仍继续抛掷2个玻璃酒瓶,造成该小区底楼院内玻璃棚顶损坏,玻璃酒瓶碎片等垃圾散落在小区楼下绿化带、人车通行道路等地。

被告人方某、陆某在某公司宿舍楼从事保洁工作,为节省体力,二人先后将装有锅具、金属栏杆等物品总重10余公斤的麻袋从5楼宿舍窗户扔出,部分物品砸中被害人停在该栋楼下的轿车,经鉴定,车损为19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左某饮酒后与女友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在其位于某小区20层的住处阳台上,先后抛掷地球仪一个及电风扇一台,被抛掷物均摔落至该居民楼楼下人行横道南侧草坪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4名被告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某、陆某、左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