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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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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合作型体育运动适用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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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法治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

○邢熙超 弭 伟

今年2月某一天,15岁的赵某与14岁的葛某相约一起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在激烈的身体对抗过程中,小赵与小葛撞在一起,小葛因为撞击造成摔倒后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桡骨骨折。小赵的父母得知是自己孩子将对方撞伤后,紧急为小赵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可事过不久,小赵的父母却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葛某的父母返还其先行垫付的全部医疗费。

矛盾聚焦:第一,葛某因为打篮球造成撞击后摔倒骨折的侵权责任究竟由谁来负责;第二,赵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文对对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责任风险作出规定,该条款被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自甘风险”条款。这就意味着,在参加篮球、足球等合作型激烈对抗运动时发生碰撞受伤,若对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受伤者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葛某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赵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损失“自甘风险”,并且因为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葛某返还赵某父母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