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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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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危险驾驶罪案件解析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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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法治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

○陆咸流

A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助力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依法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液用于检验。后从A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A所驾驶助力车经车辆管理所认定为机动车。A提供了购买车辆的订单截屏、车辆合格证(无机动车字样)以及买车时卖家对于车辆的描述,该车生产厂家为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A认为该车属于非机动车。

本案有两种分歧观点:观点一,A涉嫌危险驾驶罪。A醉酒后驾驶动力车上路行驶,经车辆管理所认定为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也远远超过80 mg/100ml的立案标准,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观点二,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A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事实,但其主观上认知所驾驶的车辆是助力车,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即其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有所欠缺,故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A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理由如下:

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危险犯,其主观罪过系故意而非过失,认识因素是其故意判断的核心,应当包括对于全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驾驶的是机动车,则其对自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就没有认识,应否定犯罪故意的存在。危险驾驶罪中,以醉酒驾驶情形为例,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行为人实施的是驾驶行为;(2)行为人是在酒后状态下实施的驾驶行为;(3)行为人是在道路上实施的驾驶行为;(4)行为人驾驶的对象是机动车。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故意,应当具有以上四方面的认识,且缺一不可。

A案发后提供了购买车辆的订单截屏、车辆合格证,A也供述了买车时卖家对于车辆的描述。从A的角度来讲,A认为其购买的是不需要上牌、不需要交保险、也不需要持有驾照才能驾驶的助力车。且该车辆的生产厂家为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从车辆合格证上也无法判断该车属于机动车。A对于自身助力车性质的认识错误,应属事实认识错误,其欠缺对于这两方面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的、社会的认识,应阻却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