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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 业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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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法治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

○万 鹏 刘文超

郑某因房屋装修需要进行砸墙拆除等施工,经人介绍认识魏某、司某,双方对该工程的施工事宜进行了商谈并确定好价格。魏某、司某等人按郑某指示拆除楼板,该楼板拆除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魏某亦向郑某明示该拆除工作的危险性,司某在楼板拆除过程中被掉落的楼板砸伤住院。司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认为其与司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无须对司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司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郑某是否要对司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与魏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郑某不需要对司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在指示及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司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本案郑某将案涉工程交由司某施工并约定好价款,司某完成相应的工作后向郑某交付工作成果,其与郑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那么郑某与魏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郑某对司某的损害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案涉楼板的拆除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魏某对郑某进行了提醒。该工程的施工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员在做好充足的施工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但郑某多次指示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司某在缺少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拆除楼板,郑某在指示以及选任上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郑某的过错程度,酌定郑某对司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本案裁判对装修市场规范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引导业主选择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装修工人,工人装修过程中也应做好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双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