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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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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本案是否构成 侵害名誉权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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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法治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

○毛学文

今年8月8日,蔡某在某平台“价好美旗舰店”下单购买商品(标注“圆形或方形随机发货”)。8月14日,蔡某签收货物后,以假冒品牌为由申请不退货仅退款。因蔡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有问题,故店家拒绝了蔡某的“不退货仅退款”申请。后蔡某申请平台介入,店家应平台要求提供产品商标注册证、质量检测报告、品牌授权证实产品无质量和品牌问题。后蔡某通过聊天窗口采用言语辱骂、诋毁店家和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店家商品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店家对辱骂行为进行截图,并向平台投诉举报。蔡某在平台客服介入页面留言并恶意侮辱诽谤店员及店家,言语相当低俗恶毒。

本案蔡某的行为是否对经营者名誉构成侵害?

蔡某通过平台购买店家出售的商品,蔡某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合法合理评价的权利。店家在所售商品页面已标注“圆形或方形随机发货”,蔡某对其购买的商品提出异议,在店家向其出示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等材料的情况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商品进行评价。蔡某对商品作出的评价已超出公正、合理的范围,已构成对经营者名誉的侵害,店家有权要求蔡某对其已作出的差评作出更正声明,并要求蔡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对其商业信誉、商业声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名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秉承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权利。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作出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平台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理性表达观点,避免因不理智的情绪宣泄而侵害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