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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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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提供银行卡后截胡赃款构成盗窃罪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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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法治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

○王 芳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明知上线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等共计4家银行卡给上线使用,后发现其银行卡内余额未及时转出,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上线持有的中国银行卡内电信诈骗犯罪所得27400元,秘密转移至其男友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该资金用于偿还陈某个人债务、生活开销等。

陈某提供银行卡给上线,帮助上线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后又截胡诈骗犯罪所得,后续行为的主观故意已超出原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陈某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转移他人占有款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陈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