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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家庭成员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日期: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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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2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许某在某村建有房屋一处,2019年因道路拓宽,其房屋纳入搬迁范围。2020年2月某镇政府与许某的儿子许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了被拆房屋及安置房的价格。2020年6月2日许甲在房屋拆除验收单上签字。后房屋被镇政府拆除。许某认为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未与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评 析]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的有关补偿安置协议,虽然具有行政行为属性,但同时也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行为的相关要求。本案中,许某是房屋的权利人,镇政府在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房屋时,应当全面审慎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虽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许甲虽是许某的子女,但涉案房屋的建设行为发生于2001年,当时许甲尚年幼,不可能对房屋实际出资,因此许甲难以认定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利,且许甲签订协议亦未获得许某的有效授权,故许甲不具有代理签订协议的资格。镇政府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所依据的协议亦不具有合法效力,故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许红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