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用身份信息产生不良征信记录诉讼维权
日期:01-05
被他人盗用身份信息“被贷款”,有了不良征信记录,如何维权?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冒用身份信息产生不良征信的名誉权纠纷。
2017年10月,李某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向某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538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后因该消费贷款未能按期归还,金融公司将该信贷交易信息及不良征信记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8年3月,李某就其被盗用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2月,李某在贷款时发现其存在个人征信问题,遂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其中记录了其向某金融公司贷款未能清偿的信息,李某与金融公司沟通未果,遂起诉要求金融公司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确认其无须偿还贷款5388元及利息,并要求金融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金融公司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专业机构,在办理案涉消费贷款时,未能审查核验出持有李某身份证件的申请人并非本人,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后金融公司因该消费贷款未偿还向征信机构报送了李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显然属于评价不当,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该记录。案涉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系冒用李某身份信息,故李某无须偿还案涉消费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李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势必对其信贷交易及交易成本、交易机会等产生诸多不利因素,故在其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