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向徐某借款 25 万元,后徐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负有上述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搬迁补偿款 9 万元要求补偿方转入其母亲名下,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后在监视居住期间伙同他人将自己购买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售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他处,以此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吴 涵 刘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