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人”不属于消费者,依法规制获复议支持
日期:04-20
本报讯 (记者 胡明峰)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于4月15日正式施行。记者当天从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南京市近期将依法认定规制的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陆续对外公布,其中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的一起案件里,投诉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后依法维持,为市场监管部门精准识别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行为提供了典型范例。
“在该案件中,姚某某短期内反复购买同类商品,就同类标签问题向多家经营者集中投诉,同时其投诉文书呈现明显的格式化、专业化特征,诉求表述统一,甚至明确要求答复书中载明被投诉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号、公章及执法人员姓名等细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陈一虹说,经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研判认为,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其投诉目的具有牟利特征,而非解决真实的消费争议。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以及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或同类问题短期大量投诉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认定为非生活消费目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姚某某不服该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投诉人的购买行为、投诉频次、内容格式化程度等综合表现,明显异于普通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表现和逻辑;被申请人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终止调解决定。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长,牟利链条不断向行政复议、诉讼等后端延伸,既挤占公共资源,也危害了营商环境。“新规施行,为精准规制牟利性投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陈一虹说,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规制,体现了对依法行政的有力支持,该案的处理模式,为南京市场监管系统处理同类牟利性投诉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
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重的原则。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表示,对于真实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受理调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以牟利为目的、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举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同时将通过数据预警、综合研判等手段,精准识别牟利性投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经营者安心经营,让消费者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