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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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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激活人文经济市场新动能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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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8版:文化产业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 杨锦帆 刘子馨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价值的充分释放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数据要素市场正经历从资源化到资产化的深刻变革。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数据产品赋予清晰、可信的“身份凭证”,是破解数据“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困境的关键。这一制度不仅能够激活商业数据要素的流通,更能为蕴含巨大价值的人文资源数据的确权与交易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为培育和激活人文经济市场注入新的法治动能,推动知识、文化与经济价值的深度融合。

回应市场困境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价值起点

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面临着多重现实困境,这些困境构成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现实基础。首先,数据权属模糊导致交易前提缺失。数据权利链条涉及个人、企业、平台、国家等多方主体,各主体在数据持有、加工、使用等环节的权利边界不清,严重制约了数据的市场化流通。“数据二十条”创新性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为破解数据确权难题指明了方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落实“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法律技术工具。

其次,信任缺失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的规模化发展。由于缺乏权威的权利确认机制,数据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柠檬市场”效应。买卖双方往往因无法确信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合规性以及权利的清晰性而踌躇不前。同时,缺乏权威的登记凭证也使得数据质押融资、资产入表等市场活动缺乏价值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基石。

再次,监管抓手不足导致数据领域权益纠纷频发。当前数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亟须通过制度建设实现规范发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可为政府提供精准的治理工具,通过登记信息的汇集,实现“以管促放”,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

塑造市场生态与激活人文经济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核心功能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塑造健康、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中发挥着多重核心功能。首先,登记制度通过形式审查与公示程序,为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数据产品与数据集赋予权威的权利证明,成为数据权利确认的“定盘星”。这一功能为解决后续权益争端提供了初步证据,有效稳定了市场预期。

其次,登记制度是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催化剂”。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能够显著降低经营主体的搜寻与核实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登记证书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为数据来源合规性与权利状态提供了权威背书,成为构建数据交易信任机制的重要桥梁。例如,浙江省率先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流转、交易、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这一实践为全国范围内建立数据交易信任机制提供了有益探索。

再次,登记制度还是激活人文经济市场新动能的“助推器”。我国的人文数据资源丰富、潜在价值巨大,却长期面临开发利用难、价值评估难、产业转化难的瓶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为这类经创造性加工而形成的人文数据产品提供权威的权利凭证,能够明确其资产属性与经营权限,破解其市场化流通的制度障碍,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创意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催生数字文博、智慧文旅、数字文创等新业态,最终为经济发展注入独特而持久的人文动力。

健全制度框架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保障

健全科学完善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框架,需要系统设计多个关键环节。其一,必须明确登记客体,即解决“登记什么”的问题。登记保护的对象应当是通过合法获取、投入实质性加工与创造性劳动形成的、具备实用价值与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这一定位既体现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又需要与原始数据、公共数据、个人信息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分,确保登记制度的精准适用。

其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机制。考虑到数据具有海量、动态的特性,建议现阶段采用“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合规性审查”的模式。这种审查模式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数据来源声明的合法性,而不对数据的实质创新高度进行评判。如此既能保障登记效率,适应数据要素的特点,又能守住数据来源合规的底线要求。

其三,必须注重登记制度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协同。可借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之间“分设体系+接口协同”的成功经验,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两套登记制度的协同设计。

规划推进路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践要求

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落地实施,需要规划清晰可行的实践路径。第一,应当巩固地方试点经验,鼓励现有试点地区在审查标准、登记流程、证书应用场景等方面进行差异化探索。目前,17个省市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这些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经验,应当系统总结并加以完善。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规范。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审查标准和证书效力等核心规则。

第三,要大力培育应用生态,拓展登记证书的应用场景。积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审判、金融信贷、国有资产管理等多元场景的应用,通过“以用促建”的方式赋予登记制度实际生命力。只有当登记证书在实践中产生真正的价值,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才能形成自我强化的良性发展机制。

综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构建,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规律的战略抉择,也是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的关键举措。通过建立健全这一制度,能够为数据要素赋予清晰的法律属性,为数据流通提供可靠保障,为数据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它不仅将激活商业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也有助于盘活文化遗产,培育人文经济市场新动能。当前应凝聚共识,加快推进制度建设,让数据要素与人文价值交融并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人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副教授、数字法学研究院执行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本文系2024年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数字法学交叉学科课程体系与教学模式研究》、2025年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数据资产化的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