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顾敏 倪方方
当一个人突然重病、陷入昏迷,身边却没有亲人时,谁来替他/她签下那张关乎生死的手术同意书?若最终不幸离世,又由谁为他/她料理身后事?前不久,“上海一独居女士离世”的消息登上热搜。由于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蒋女士在昏迷后,就医、遗产处置等一系列现实难题接踵而至,也让“意定监护”这一并不为公众熟知的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条看似冷静克制的法条,实则饱含温度。它赋予个体在清醒时为自己“失能时刻”做主的权利,将人生后半程的尊严与安全,托付给本人属意的监护人。
从无人可托,到有人可托
年过六旬的肖老伯是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的一名特困人员,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每月依靠1700多元的救助金和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度日。今年夏天,在社区工作人员例行走访时,他说出了压在心头多年的话:“年纪越来越大了,总要想身后事的。万一生病要做手术,谁来给我签字?后事又该怎么操办?”
肖老伯的困境并非个例。在老龄化加速、家庭结构深刻变化的今天,越来越多人面临“无人可托”的现实窘境——孤寡老人、失独父母、丁克夫妻、子女远居海外者……传统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的法定监护体系,已经难以覆盖日益多元的现实需求。
幸运的是,民法典确立的意定监护,为这类需求提供了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清醒时自主选定未来的监护人。
各地也在探索推动制度落地。今年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可担任监护人的主体范围,并引入“监督人”机制。无锡市梁溪区于今年8月出台《特困人员监护人确定的工作指引(试行)》,首次将意定监护应用于特困群体,配套操作流程与协议范本。
有了政策支撑,社区开始为肖老伯寻找合适人选。他有个哥哥,但年事已高,于是常来往的侄子被纳入视野。然而,双方各有顾虑:老人怕添麻烦,侄子则担心担不起“养老送终”的责任。“我们反复解释,确定监护人不等于社区撒手不管。”黄巷街道社会事业办公室工作人员陶叶丹记得,经过多次沟通,叔侄才放下心来。
协议签订当天,医生首先为肖老伯的行为能力进行检查,确认其具备理解协议且能自主决定的能力。随后,在区民政局、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律师的共同见证下,肖老伯与侄子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中写明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将来在肖老伯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由侄子担任肖老伯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为其处理突发紧急情况。
这份协议不仅解了肖老伯的后顾之忧,更成了社区里的“活广告”。黄巷街道共有31名特困人员,消息传开后,已有5位老人主动前来咨询意定监护事宜。11月10日,另一位特困老人许老太与亲戚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
类似场景也在南京出现。记者在南京公证处见到50多岁的陈琳(化名),前来办理意定监护及提存公证。3个多小时里,她在公证员指导下完成录像、陈述、逐条确认并签字。面对采访请求,她始终低头婉拒。
对此,南京公证处家事中心负责人张媛并不意外:“办理意定监护的人,多半不愿公开讲自己的事。”每年,该公证处办理50多件意定监护公证,当事人以孤寡、失独老人为主,也包括多子女家庭中指定某一子女,或再婚老人指定继子女的情形。他们的诉求高度一致:希望在意识模糊、无法表达意愿时,仍有人能为自己“托底”。
这种“托底”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日常照管,如代为选择居所、安排护理方式;医疗照管,如办理入出院手续、签署手术同意书;财产照管,如保管房产证、银行卡,支付医疗费与生活开支;甚至权利照管,如代为申请社会福利、参与诉讼。“大多数人会把这四项都写进公证书。”张媛强调,前提是委托人头脑清醒、意思真实、双方自愿。为此,公证员通常会反复确认至少两遍。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红君长期深耕该领域。她发现,早在2008年,类似需求就已出现,但因制度缺位,只能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变通方式解决。意定监护制度写入法律后,服务才走向规范。如今,她的客户画像呈现鲜明特征:一是“老年人+残疾下一代”家庭,70岁左右老人想为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子女铺路;二是同性伴侣,因无法结婚,意定监护成为彼此托付医疗、财产决策的唯一合法路径;此外,丁克、失独、子女定居海外的老人,以及有资产但身体残疾的中青年人,也纷纷加入这一行列。
制度初衷是好,落地实施仍难
需求很多,痛点也多。南京公证处每年办理的遗嘱公证约3000件,意定监护相比之下还很少。“除了大众认知对意定监护的理解还处于浅层次外,还有一个现实痛点是当事人找不到‘所托之人’。”张媛坦言。
年过八旬的张老夫妇就是典型。他们唯一的儿子失联多年,老两口思虑再三,决定将信任托付给相识已久的水果店老板李欢(化名)。两家是多年邻里,关系融洽,李欢起初也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当听说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协议、明确权责边界时,他退缩了。“白纸黑字一签,责任就实打实了,很多人怕担不起。”张媛说。
张媛最近还接到一个诉求:徐卫(化名)因事故成为植物人,长期住养老院。年迈的母亲无力监管其300万元财产,只得将资金提存至公证处,按月支付护理费用。可即便如此,她仍找不到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熟人。“她联系过儿子远在外地的发小,对方还在犹豫。”张媛说。
没有任何亲属,也没有可托付熟人的孤寡老人,常常会将目光落到社区。但现实中,社区往往“不愿出面做公证”。“怕担责,吃力不讨好。”张媛直言,尽管社区工作者日常会对辖区孤寡老人多加照看,但一旦涉及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尤其是涉及财产管理,多数社区选择回避。除非万不得已,且实在找不到任何亲属,社区才可能介入,而真正完成意定监护公证的案例“凤毛麟角”。
记者看到,南京公证处家事中心的大厅海报栏上,摆放着一沓沓的意定监护公证、特殊需求家庭公证服务宣传页。这几年,南京公证处综合业务部负责人李雯频繁走进养老院、社区开展普法讲座,试图推动这项“预防性制度”被更多人了解。“但社会认知和实际落地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她说,多数家庭不到“火烧眉毛”,不会考虑意定监护,“这是个敏感话题,步子不能大。”
而那些终于下定决心规划未来的家庭,往往已兜兜转转、屡屡受骗。马红君曾接手一位七旬退休女工的案子:儿子40岁,患有精神残疾。目睹类似家庭父母离世后孩子被送入条件简陋的精神病院,她决心为儿子铺好后路。但在找到专业律师前,她已被误导签署了一份“财产归国家”的无效遗嘱,还差点被某养老院以“代持协议”骗走唯一住房。最终,在律师协助下,她将存款提存至公证处,委托社区承担她失能后的生活照料与医疗决策职责,不接触资金。历经一年多协调,社区终于同意作为监护人,完成意定监护公证。
这些现实的案例,折射出意定监护落地的重重障碍:监护人难找、社区履职能力不足、财产处置障碍、政策配套缺失。各方都有顾虑:亲属担心卷入财产纠纷;社区觉得“接人可以,接钱不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监护人处置房产常要求额外授权;全国尚无统一的民政配套细则,各地操作标准不一,导致“协议签了却办不了事”。
谁来监督“意定监护人”,这也是一个问题。目前,部分当事人会在协议中指定第三方作为监督人,负责在监护启动后对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查。但作为一项预防性制度,一旦风险发生,公证机构的事后救济手段十分有限。“多数纠纷最终还得诉诸法院。”李雯说。
在不确定的未来,留下确定的尊严
随着意定监护制度逐步落地,一批“意定监护人”已正式上岗履职。与此同时,这项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也正面临现实世界的复杂考验:如何平衡法律效力与亲情伦理?如何防范权利被滥用?又如何让一纸协议真正转化为日常生活的可靠保障?各方正在实践中摸索答案。
黄老太和老伴的故事,成为这一制度温情落地的缩影。两位老人无儿无女,黄老太80岁那年因病住院,幸得相识多年的小李夫妇悉心照料。出院后,他们开始担忧:“下次再倒下,谁来替我们签字?”听说意定监护制度后,黄老太主动提出请小李夫妇担任监护人。对方起初犹豫,老人便提议:“不如先搬来同住试试?”一年朝夕相处,彼此信任日益深厚。老两口甚至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一套房产卖给小李夫妇,并依法设立居住权,确保自己“卖房不离家”。
2021年,双方在公证处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明确医疗、财产、生活等事项的代理权限。今年初,黄老太突发重病、意识模糊,小李随即向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该案从立案到裁定,全程仅用一个半月。法院审查认为,该协议经公证,系黄老太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条件已成就,依法应予支持。小李夫妇此前长期共同居住、实际照料的行为,以及社区出具的日常帮扶记录,均印证了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与意愿。
“法律不仅保护血脉相连的亲情,也同样珍视和守护这份在岁月中沉淀、以真心换真心的‘拟制亲情’。”该案承办法官张雯认为,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最大程度尊重个体在清醒时的自主选择,而非机械套用法定监护顺序。“尤其对于孤寡、失独等特殊群体,意定监护往往是维系尊严与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那么,如果一个案件同时存在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应当优先保障哪一方?“这个问题的确不容回避。”张雯认为,审理中应重点审查三个方面:一是意定监护协议是否真实、自愿、有效;二是被监护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下,是否应优先尊重其本人意愿。“不能以法定监护之名,架空意定监护的效力。”张雯强调,民法典确立意定监护的初衷,正是为了赋予成年人对自身未来的决定权。
在马红君看来,意定监护的价值,恰恰在于填补“失能后至去世前”这段漫长而脆弱的权益真空期。但即便是手握资源的富裕家庭,也常陷入认识误区:过度聚焦财产安排,比如采用家族信托,却忽视了更为根本的“关系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支持系统正因结构变迁而弱化,而意定监护制度为个体提供了“托付信任”的合法通道。
当然,意定监护的落地,不仅需要法律赋权,更需要社区、民政、金融、司法等多方协同。李雯建议,推动意定监护与提存公证、生前预嘱、居住权登记等机制联动使用,形成可操作的“法律工具包”。例如,将养老金、卖房款等资金提存至公证处,按月定向支付医疗与生活费用,从源头上避免监护人直接经手大额资产,降低道德风险。
马红君则进一步提出引入“监察人”机制,借鉴信托制度,由委托人指定律师、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监督者,对重大医疗决策、财产处分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形成权力制衡。她也呼吁尽快出台省级乃至全国统一的实施细则,明确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在意定监护生效后的配合义务,解决“协议签了却办不了事”的现实梗阻。
张雯提醒公众,意定监护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本质仍是民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诚信基础上。签订时应尽可能通过公证、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尤其要细化财产管理权限、医疗决策范围及监督机制。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老龄化、空巢化趋势加剧,意定监护的需求将从“边缘关切”走向“大众刚需”,这项制度也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