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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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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特点与司法应对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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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6版:智观       上一篇    下一篇

□ 乔宗楼 刘仁海

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制定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理论通说,我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以犯罪集团的概念为基础,即刑法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是指由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涵盖所有的犯罪集团包括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而《反有组织犯罪法》直接用下定义的方式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犯罪,在外延上包括三类:一是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成员实施的各种归责于集团犯罪的犯罪;三是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由恶势力组织或其成员实施的各种归责于恶势力集团的犯罪。显然,与刑法规定及刑法通说不同,《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有组织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特定化,涵盖面相对狭窄,这一立法特点值得高度关注并有效作出司法应对,以便于既能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治理,又能保证刑事法治的统一。

要处理好普遍打击与重点打击的关系。始终保持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高压态势是从我党领导全国人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2018—2020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是旨在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同步推进反腐败工作。在此背景下,《反有组织犯罪法》吸取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对两类有组织犯罪设计了一整套从预防、治理到清除的制度安排,既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又重视基层环境的重塑,以实现长治久安。刑法是我国治理犯罪的基本法,以普遍适用性为基调。在有组织犯罪治理方面,刑法通过基础条款创建起各类有组织犯罪的罪刑结构和罪名体系,给司法操作提供了普遍性的法律遵循,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一般性的认定标准,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刑法的普遍打击特征为《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打击提供了法律上的基石,一同编织成我国特有的、立体的有组织犯罪治罪与治理法网。

要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有效,或在全国有效,或在法律修改和废除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均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的事项、时间、地域或仅适用于特定主体的法律。刑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体现了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法律关系,前者为一般法,后者为特别法。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定罪与处罚上,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刑法。此外,在同一立法体系内,若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冲突的情形,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两法在犯罪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是明显的,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坚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需要对四个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严格证明。对其他的集团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罪刑规范。而《反有组织犯罪法》除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援引刑法规定外,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则较为灵活,只要求结合行为次数、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法律明确规定恶势力组织必须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未将经济实力增长规定为必备条件。实质上降低了司法认定门槛,有助于对恶势力犯罪打早打小,从立法技术讲,是对那些达不到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涉黑犯罪集团,可以降格为涉恶犯罪即恶势力组织犯罪处理,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待黑恶犯罪的零容忍和全链条打击。

要处理好治罪与治理的关系。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与外延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差别来自诸多方面的原因,包含立法背景、功能定位、社会需求以及犯罪形态的发展等。从立法逻辑来看,刑法关注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的实体界定及其对应的刑罚安排,属于纯粹的实体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则属于专门立法,其关注点除了实体规范外,更侧重于程序规则,涵盖了预防措施以及综合整治,且两者在概念阐释和罪名涵盖范围上也存在差异,这既是法律系统内部职能划分的产物,又是针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所作出的制度抉择,从这个层面来说,前者在于治罪,而后者在于治理,且仅仅是针对黑恶性有组织犯罪进行治理,治罪是手段,治理是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基础就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运用,把黑恶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案件处理、涉案资产的识别和处理、公职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支持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治罪与治理要求都纳入其中,该法明确表示,治理具有黑恶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不是司法和公安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反有组织犯罪法》更着眼于综合性、纵深性的社会生态治理。

总之,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在具体条款中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但刑法理论通说对其内涵与外延有着普遍共识,与《反有组织犯罪法》定义的有组织犯罪既存在差异又内在统一。从治罪与治理的宏观视野视之,刑法重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整体界定,《反有组织犯罪法》重在对黑恶犯罪集团实施的有组织犯罪进行综合治理,二者共同构成了治罪与治理兼顾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治体系。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本文系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