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 实现司法正义
日期:12-15
□ 郭雨城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和核心要素,旨在实现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融合。通过法治手段确保民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司法正义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扮演着实现社会公正和保护人民利益的关键角色。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司法正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宪法至上与人民至上的统一实现。宪法至上是法治基础,人民至上是价值导向。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准则。人民至上则体现了司法正义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目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突出依法治国的绝对主导地位,也要恰当考虑传统道德文化因素的现实影响,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双重防线。通过公平的程序和实体裁判,使社会矛盾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有效化解。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司法正义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司法程序的平等适用。平等对待的实现,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确保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公正的司法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还可对立法和行政产生积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推动司法正义的具体路径。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机关要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司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司法活动的政治方向正确,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司法民主建设。法院在重大司法决策中,可以借鉴民主决策机制,如引入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等方式,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司法机关的廉洁高效和决策的民主化。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