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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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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给社交留下余地和空间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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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江苏       上一篇    下一篇

□ 本报记者 顾 敏

群友在微信群里表示信鸽飞进前三名就会重金收购,鸽子真的获得亚军后却反悔拒收,亚军鸽主遂将群友告上法院。12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钰翔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比赛前,俱乐部发起人张某于6月4日、7日晚在微信群中表示,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西宁比赛的前三名信鸽。但当俱乐部会员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后,张某以信鸽不符合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为由拒绝收购,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群是特定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社交平台,主要功能在于群内成员日常闲聊和沟通。从聊天内容看,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进前三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微信群聊天与线下闲聊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应给予同等干预,既要保护聊天的自由,也要约束自由的边界。”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符东杰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但不能主动介入所有社会生活,应当给社会交往留下余地和空间,否则极易赋予人们日常交流的额外负担,造成法律对普通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以及法律责任的不当扩张。法治的意义并非不加区分地强制调整所有行为,而是通过规则之治维护张弛有度、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允许道德、情感、礼仪等多元社会交往领域存在“法外空间”,保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必要限度,亦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此外,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聊、QQ群等社交平台的发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当进入“法律的射程”之内,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看来,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能否产生法律上的意义、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是法学理论上经典问题的现代阐释,也是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的司法实践提出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