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家庭共济”:医保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办理可扫码。
本报记者 陈明慧 陆辉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