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群众力量,共筑生态安全共同体
日期:03-09
生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活福祉,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生不断改善的重要基石。近年来,人民群众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线索举报、推动立法等方面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从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了生态环境风险。新征程上,应充分挖掘和发挥人民群众的早期发现和预警潜能,创新激发其效能,为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撑和保障,共同捍卫和守护美丽中国。
深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筑牢群众环保意识之基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与文化底蕴,其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揭示了生态安全的本质要求,更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物我一体”“道法自然”等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主张人民群众遵循自然法则,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尊重。马克思曾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这些观点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奠定了人民群众对待生态环境的根本法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深化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核心理念的理解,能够点燃对生态安全风险防控的热情,催生出守护生态安全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进而迸发出生态环境群防群治的内在驱动力。通过加强环保教育、推广环保文化、倡导绿色消费等方式,促使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信念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激励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积极维护生态安全,提升其生态素养,提高发现生态环境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度,增强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防范、处理问题的能力,助力打破长期以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屏障,筑起共同维护生态家园的坚实思想意识堡垒。
构建生态共同体治理格局,夯实区域协同融通社会之本
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生态环境的全局性、长期性和复杂性需要集合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来共同应对。“民有所呼,政有所应。人民至上、共建共享”是贯穿生态环境治理的主线,是对群众路线的继承和发展,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促发联动的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稳步推进生态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打破行政区划,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共同体,共同参与到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之中。政府发挥政策引导、协调联动、监管执法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生态诉求;企事业单位承担起生态环保的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环保产品和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公益力量绘制生态蓝图;每一个公民都是生态安全的守护者,在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为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生态安全不再是某一方、某一地的任务,而是每一个公民站在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承担起建设生态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生态共同体彰显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了生态安全工作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强化了生态安全的社会基础,营造了全民参与、全民行动、全民共享的生动局面,将极大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为构建美丽中国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和动力。
突出治理手段,提升“人防+技防”环保之效
生态安全和新质生产力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联系。新质生产力本质是绿色生产力,强调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在其发展理念中融入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关注。同时,生态安全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是保障新质生产力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拓展新兴科技在生态安全方面的应用,积极探索“人防+技防”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手段,可高效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全周期各环节,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精准性和积极性,促使其辅助生态执法部门在非法转移处置固废危废、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打击整治。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关键数据信息、线索收集等问题的全面把握能力,定期通过组织庭审旁听、举办同堂培训、开展“送教上门”“以案带训”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群众教育培训;要积极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开通举报平台,建立全员参与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要将专业力量和人民群众智慧相结合,围绕汇聚数据、优化算法、提升算力等内容,加快搭建一批覆盖重点领域、针对新型环境犯罪的实用研判模型,优化线索筛选规则,综合运用模型分析、数据筛查、比对碰撞等工具手段,精准预防、发现和处置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群众路线为抓手,突出新质生产力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中的能效,为科学系统治理生态难题、实现生态效益最大化提供了一条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生态文明实践路径。
(作者为省重点智库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基金项目: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执法研究”〈2022LL12〉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