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张晓晓 陈思良
近期,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司法局联合召开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两部门分别通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阶段的典型案例。连云港自2020年12月起实施《关于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实施办法》以来,府院联动“3+2”工作机制运行已3年。3年来,连云港法院化解行政争议是如何落实该工作机制的?有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当好营商“护航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某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原告某化工公司(乙方)签订《收储土地协议书》,甲方代表市政府对乙方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净地收储,约定乙方最迟应于2019年12月前交付精细化工地块,后因省、市政府出台环境污染防控新规和疫情管控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交地。为此,原告两次向土地储备中心报告该情况,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
2020年12月22日,某化工公司交付地块,土地储备中心以该公司逾期为由,扣留地块收储补偿款150余万元作为违约金。某化工公司就土地储备中心扣留补偿款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裁判原告承担违约金金额,那么原告迟延履行的时间如何认定与计算?如果没有依据,法院的裁判必然不能令人信服。考虑到诸多因素,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决定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所谓“3+2”工作机制,“3”是指人民法院主导、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居中协调,“2”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此工作机制中,三方共同推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终,双方商定按照原告逾期一个月扣除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土地收储补偿款140余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行政调解书。本案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运行的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了涉诉企业合法权益。
当好争议“化解人”,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最优解
某贸易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李某系某贸易公司的保洁员。2020年12月29日12时左右,李某工作结束准备去食堂吃午饭时,因雪天路滑不慎在公司一楼门厅处滑倒受伤,该公司安排人员送医治疗,后李某向某区人社局提交认定工伤申请。
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贸易公司以其与李某无劳动关系、李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某贸易公司遂提起上诉。
此案如果简单判决,很有可能会“案了事不了”“一案结多案生”。考虑到上诉公司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就化解工伤争议开展调解。与此同时,对核算、处理相应工伤保险具有丰富经验的区人社局也从专业角度给出赔偿建议。
最终,某贸易公司、李某经协商后找到了彼此的“最大公约数”,签订和解协议,某贸易公司随后提交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申请,本案最终以撤案解决。
本案以最短时间、最少环节得到实实在在的化解,防止“一案结多案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以能动司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当好案件“建议人”,能动司法解纠纷
今年6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推进省级文保单位“上海大旅社”全面修缮保护获评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创新工作。
“上海大旅社”始建于1933年,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因年久失修,连云区检察院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无果后,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责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保护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立案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与检察机关多次会商,围绕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形式、法律适用及实质化解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立案后,经开区法院迅速组建7人合议庭,依托“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监督、属地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协同化解整体合力,向文物主管及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协调化解建议函,催告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对文物的修缮、保护职责。在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大旅社”旧址修缮保护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已被连云区政府纳入“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
3年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召开全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进会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席会议,打造争议化解专业化队伍,强化诉前调解,注重诉中协调,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府院联动“3+2”工作机制运行3年来,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撤诉688件,年化解率稳步递增。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化解涉诉行政争议中的运用,加大协商联调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红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