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令时节,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及其专业人员,受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完成对当地4000亩的药害红小豆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过硬的业务素质,赢得当事人的由衷认可。
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系江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设立的省内最早的农业类司法鉴定机构,是全省唯一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入册登记的农业科学类鉴定机构。自2002年以来,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发扬老一辈农科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力以赴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实事、好事,从事农作物、园艺、畜牧、水产、资源利用、检验检测等农业科学技术鉴定、研究20余年,业务范围遍布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统计,该所累计受理各类农业案件千余起,鉴定意见采信率接近100%。
“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盐城市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兼职司法鉴定所法人代表葛汉勤表示。两年前的一天,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某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安排工作人员在稻田内操作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位于下风口的刘某发现其承包的藕塘内藕叶大面积卷曲、枯萎。对此,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依据稻田和藕塘的实际高程差,结合气象资料、书证材料及无人机药雾飘移规律,确定损害范围,出具《鉴定报告》。其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信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藕塘受损面积为59.56亩,受损程度75%,判决上述合作社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5万元。该案件被评为同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专业、用心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某县部分乡镇农民购买某水稻品种,在经销商的指导下直播栽培。可到了抽穗期,发现该品种结实率偏低,几乎绝产,经济损失较重。法院委托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对“涉诉水稻品种不结实的原因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后,该所第一时间组成鉴定组,赴现场开展鉴定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样品检验,鉴定组出具了鉴定报告,准确估算经济损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依法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相关农户均得到经济赔偿。
多年来,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秉承便民、惠民的服务理念,树立了司法鉴定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百姓赞誉。该所多次受到司法部表彰,先后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享誉省内外。 施庆华 刘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