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四重机制
日期:09-24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参与水平随着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得到极大提升,但对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慈善组织的基数效用与其组织潜能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进入新时代,为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进一步促进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效能提升,不仅需要在顶层设计中明确其地位和作用,还应以完善立法的途径确立一系列具有实效性的相关行动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以激活慈善组织参与动能为目标的引导机制
最大限度地激活慈善组织的参与动能是发挥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效用的首要条件。一是重视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救助管理部门需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舆论宣传,营造公众参与慈善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群众参与社会慈善的积极性,鼓励慈善组织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组织媒介。二是强调政策引导。要结合地方情况差异以及社会救助新趋势,研究制定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地方性具体政策法规、监督办法,并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以及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重点有效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信息发布以及相关的资源对接机制,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有规有序地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三是加大资金引导。注重发挥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杠杆效应,从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入手,引导慈善组织发挥参与社会救助的灵活性和个性化优势。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地方政府与慈善组织联合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的具体模式,如以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救助重点领域,进而保障慈善组织可持续参与社会救助。
建立针对救助类慈善组织的专项支持机制
建立针对救助类慈善组织的专项支持机制是应对我国慈善组织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必要举措。一是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和流程,将部分特定救助服务通过适当的方式安排给符合要求的慈善组织承担。二是确保相关经费落实落地。为解决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进行明确。三是积极孵化培育救助类慈善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还要着力构建支持慈善组织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在进入相对贫困治理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为使慈善组织快速适应救助对象由生存性需求向发展性需求的转变,要大力培育一批专业救助类慈善组织,以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建立保障慈善组织持续参与的激励机制
采取针对性强的鼓励措施是保障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性的基本要求。一是要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的鼓励措施。针对社会活动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情况,可根据不同的主体类型,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的鼓励措施。就慈善组织而言,为有效促进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需要落实相应的费用减免、税收优惠、公开募捐等政策,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如物资捐赠、心理疏导、生活照料、送医护理)。二是注重以组织化的方式将社会救助力量的“蛋糕”做大。可适当扩大慈善组织作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的领域和范围,针对社会救助类的社会组织建议适当放宽登记门槛或设立行业型、枢纽型组织,以灵活机动的方式为活跃在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组织、服务队,提供便利的参与通道和行动合法性,积极打造社会救助共同参与格局。三是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褒奖制度。可参考政府动员慈善组织参与扶贫攻坚的相关策略,将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纳为党的建设、年检报告、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中贡献突出、作用明显、政治过硬的慈善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专项表彰荣誉。
建立协助慈善组织有效参与的衔接机制
构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是促进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推动信息共享。为实现分级分类展示各类慈善资源,为转介服务提供对接信息的目的,可由地方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统一规范、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慈善信息网;慈善组织按照登记注册管理层级分别加入相应的慈善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功能,实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等。二是进行服务转介。发挥慈善组织参与效用的关键是保持紧密的服务对接。当前,一些省份已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模式,在街道(乡、镇)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窗口后台可以直接对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建立由地方政府支持、行业组织运作、慈善组织参与的“救急难”平台,以促进政府救济衔接慈善组织帮扶的有效性,增强慈善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做好协同服务。地方政府救助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针对社会救助的服务供给、主体协调和资源链接等环节做好政社联动,做好政策咨询、项目指引、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等引导工作。
郑琼(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