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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
□ 长江日报记者李煦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将16岁设定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社交类平台的“数字成年年龄”。换言之,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注册使用互联网社交媒体。
在国外,澳大利亚于2025年12月10日实施全球首个针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社交媒体禁令,法国、西班牙、英国等多国纷纷跟进。如此严厉的规定,与人们对西方国家的“惯常印象”多少有些出入。
近期,我国连续出台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仔细研读了会发现,上述两个《办法》与国外的“禁令”有明显区别。
在汹涌的互联网社交媒体大潮下,中国要如何保护本国的未成年人?上周,长江日报《读+》周刊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他是《网络法治蓝皮书》主编,2023年被中央网信办聘为新一届法律顾问。
■ 两个《办法》相继施行
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的核心内容概括来说,就是在违法信息之外,还有四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1.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比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的,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或者滥用药物的,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的,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2.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比如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的,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的;
3.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比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4.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对这四大类信息,要防范、抵制,不得呈现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醒目位置、重点环节。
另一个《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的核心内容概括来说就是,该网络平台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或者该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都会被认定为数量巨大、有显著影响。
媒体认为,有了这幅“精准画像”,那些流量巨大、未成年人聚集的平台,再也无法以“不清楚”“难界定”为由,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打折扣。
可以看到,上述两个《办法》正在逐步构成一个闭环;可想而知,下一步就是要求这些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承担义务,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管起来。
■ 国外重视技术手段
继澳大利亚之后,在亚洲,马来西亚和印尼也出台了类似禁令。那些推出“未成年人社交媒体禁令”的国家,又是如何落实的呢?
年龄验证是主流方案,上传身份证、人脸分析、行为推断技术是判定用户年龄的主要技术路径。
比如通过面部分析技术估算用户年龄,并结合技术和人工审核的方法,检测可能未提供正确出生日期的青少年账号;结合行为数据与自拍双重机制验证,通过社交网络结构、互动模式、使用时段等推测用户年龄,如果一个账号的互动对象集中在13—15岁年龄段、使用时间集中在放学后、关注话题偏向校园生活,系统可以推断其可能为未成年人。
中国专家认为,“对一个稍有技术常识的16岁少年来说,要突破禁令防线并不难”。未成年人完全可以用家长的证件完成注册;至于人脸年龄估算,需要大量样本训练且需持续迭代。“这意味着,刚满14岁的孩子可能被误判为‘已满16岁’而获得访问权限,而17岁的青年可能被误拦在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人种等数据差异也会导致模型效果不一;行为推断分析技术有可能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进而引发隐私泄露隐患,这也是技术层面尚未解决的核心问题。
澳大利亚禁令生效首日,TikTok就停用了约20万个澳大利亚的未成年用户账户;Facebook和Instagram也开始陆续关闭在其平台上发现的未成年人账户。
今年2月24日,英国信息监管局宣布,因美国社交平台Reddit非法使用儿童个人信息,对其处以1447万英镑的罚款。此前,TikTok由于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数据被罚款1270万英镑。
【访谈】
中国互联网比国外“干净”,但也不是世外桃源
■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转向精细化治理
读+:如何评估中国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面临的风险和威胁?能不能说,由于中国互联网大环境不同,比国外相对“干净”,所以中国未成年人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社交媒体?
支振锋:我国从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迄今已经32年。社交媒体兴起也已经超过了15年。应该说,中国的未成年人整体上都是互联网的原住民,已经生活在网络空间之中。
中国应该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我们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采取了“清朗”“护苗”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也打击了一大批违法或犯罪行为。
我们可以很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环境比国外要干净很多,要健康很多。但是,中国未成年人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社交媒体了吗?也需要具体去分析。因为中国互联网环境虽然比国外要干净,但并非净土或世外桃源,里面仍然有很多对未成年人健康有不良影响的东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永远在路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根据《第6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未成年网络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互联网已经全面融入当代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当中。问题在于,未成年人是网络世界的原住民,但网络世界却并不是专为未成年人而形成的。“未成年网络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社交媒体仍然呈现出低龄化、隐蔽化、成瘾化的新趋势,58.6%的未成年人常进行网上聊天,即时通讯工具和短视频平台成为主要社交场景。未成年人数字素养教育普及率达76.6%,但仅有31.2%受访者能准确识别虚假信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未成年人仍暴露在网络风险之中,每日上网超5小时群体中,30%曾遭遇网络侵害,涉及网络欺凌、隐私泄露、隔空猥亵、线上诈骗等。
遗憾的是,这个调查报告的数据已经是3年前的了,目前没有更新的数据,但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和面临风险情况应该尚未出现重大变化。
读+: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政策是怎样的呢?3月1日起施行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4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二者是什么定位,分别起什么作用?
支振锋: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主体、以配套规章制度为支撑的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时设立“网络保护”专章,明确网信、公安、教育等部门监管职责,界定网络平台主体义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要求,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构建“未成年人模式”作出明确规定。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配套规章是《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另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说,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今年3月1日、4月1日起分别施行的两个《办法》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填补了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治理的制度空白,分别对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若干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等等。
第二十条还规定,这些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上面提到的两个《办法》,正是依据这两个授权条款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两个《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原则性规定向精细化治理转变,为网络监管和治理提供了“清晰可判”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规则体系,为构建全链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 “疏堵结合”,我们的理念是“保护与发展并重”
读+:先做内容分类而不是直接禁止使用,这种设计的核心逻辑是什么?您认为下一步会朝什么方向走?
支振锋:我国选择内容分类而非直接禁止使用的政策设计,体现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具有一些非常重要而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是尊重科学和尊重规律的精神。未成年人已经是互联网的原住民,互联网也成为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空间,成为他们成长成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是把未成年人隔离在互联网之外,而是要确保他们接入互联网的权利、利用互联网的权利,但同时清除有害互联网信息内容,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让未成年人与互联网相隔离,既做不到,也是懒政。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科学分类,能够更好实现“精准防护”而非“全面禁止”。有了更科学的分类和界定标准,就可以更好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通过AI识别、声纹鉴别等技术,以及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实现对绝大多数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内容的智能拦截。
三是符合网络风险治理的趋势。分类分级已经是人工智能、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等各领域网络风险治理的主流做法,也被证明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在分类的原则之下,还可以进行分级,比如年龄标准的分级,不良、违法、犯罪信息的分级,能够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为未成年人保留了数字权利,避免了澳大利亚等国“一刀切”禁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既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直接冲击,又避免过度限制成年人信息自由,体现了“疏堵结合”的治理逻辑。
四是体现了保护与赋能并重的理念。既保障未成年人数字权利(如获取信息、表达自我和与社会连接的权利),又通过分级提示降低不良信息接触风险。
内容分类分级制度为下一步政策选择提供了科学依据。随着《分类办法》的实施,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将向纵深发展:一是强化技术防护的智能化,如通过优化算法,提高生物识别认证、动态内容过滤等的准确率和及时性;二是深化家校协同,如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开发分龄配套教材并开展系统授课;三是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事后救济”迈向“主动防御”,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要求平台主动防控,而非简单封禁;四是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形成一个立体的、全过程、全方位的保护之网,打造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化、智能化、系统化的体系性工程。
■ 未成年人不喜欢“未成年人模式”,这是个难题
读+:您怎么看澳大利亚等国的“未成年人社交媒体禁令”?对我们有没有借鉴价值?
支振锋:澳大利亚于2025年12月10日实施了全球首例通过立法设定社交媒体使用年龄门槛的举措,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该禁令涉及Facebook、Instagram、TikTok、YouTube、X(原 Twitter)、Reddit、Threads、Twitch、Kick等10个国外主流社交媒体平台,违规平台将面临最高495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2.3亿元)的罚款。
澳大利亚这样一个尝试,的确存在很多争议,但这也是在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巨大困难之下,一个值得重视的尝试举措。
中国学者已经认识到,澳大利亚这个禁令将会遇到如何去识别未成年人,以及在识别过程中会不会侵犯隐私等新的问题。有中国学者指出,仅仅封禁头部平台,未成年人可能转向即时通信群组、小众App、加密群组等替代渠道,导致出现“地下”未成年人社交空间,这类空间缺乏成熟的内容审核和安全防护,不良信息更易渗透,且事后追责、监管介入的难度远大于正规平台,反而让未成年人暴露在更高的安全风险中。
就我个人来看,我们尚缺乏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大规模的调研。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生活地域、不同性别、不同生活群体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都还缺乏精细化的了解;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网络服务和网络技术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影响,也缺乏精细的研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仍然在路上,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我非常期待各方面投入更大资源,强化这方面符合研究伦理的、实事求是的实证研究,取得真正扎实的成果,并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科学的政策。
读+:中国人喜欢说“堵不如疏”,但实际上,我们坚决禁绝、坚决反对的东西也不少。过去在所谓“网瘾”“防沉迷”领域,也有不少正反面案例。您认为,在互联网社交媒体领域,什么是堵,什么是疏?堵得住吗?疏导得了吗?
支振锋:“堵不如疏”是中国传统治理智慧的重要体现。“堵”与“疏”并非绝对对立的二元选择,而是需要在实践中“疏堵结合”,既不简单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也不放任自流,而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分配和技术进步,在开放环境中为未成年人构筑保护网。
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已经建立了很多有中国特色的有效制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未成年人模式的建立。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尴尬事实是,未成年人现在还很不喜欢“未成年人模式”。如何强化未成年人模式的优秀内容供给,让孩子们喜欢上未成年人模式,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还有一个非常需要注意的方面是,要强调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为什么很多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空间呢?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现实的社会空间对他们不太友好。由于居住的集中化、汽车的普及化、人员的流动化,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或者成年人的陪同下,几乎难以走出他们的小房间。今天的未成年人很少有玩伴,很少有自由奔跑、游戏嬉闹的空间和机会。在社会“内卷式”竞争的背景下,家长每天筋疲力尽,很难给未成年人高质量的陪伴。所以除了提高孩子们的数字素养,强化法治教育、文明教育的同时,能否给孩子们留出更宽广、更安全的奔跑嬉戏的物理空间,让父母给未成年人更多的情感陪伴,也是实现对未成年人高质量网络保护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