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01-22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需要。公厕是城市文明的镜子,关系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原《办法》施行至今已逾15年,其在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维护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亟待全面修订完善,以匹配我市打造国际交往中心、加速建设世界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的目标任务。
二是增进市民幸福感的需要。小厕所,大民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市民游客对公厕不再仅仅满足于解决基础生理需求,对公厕外观设计、如厕环境、人性化设施、智慧化设备等也有了更高需求。此次修订对这些关注进行了回应,鼓励公厕设计体现城市文化,明确公厕维护管理标准,优先采用新材料新设备等。
三是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公厕面广量大,涉及部门众多,由于原《办法》对公厕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比较笼统原则,导致一些社会公厕内部不洁、设施不全、市民投诉处置不力,成为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的堵点难点。因此,需要修订《办法》进一步理顺公厕管理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办法》对我市城市公厕是怎么定义和分类的?
相较于原《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根据住建部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和参考广州、成都等外省市做法,进一步明确公厕定义,即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属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同时,为更好地落实公厕管理维护责任,按照投资建设主体不同,将城市公厕分为环卫公厕和社会公厕,并明确不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办法》在公厕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有什么规定?
一是建立规划评估制度,在科学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的总原则基础上,每三年对公厕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二是着力解决“如厕难”问题,明确应当按标准设置固定式、活动式公厕的各类区域和场所,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或者原有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补建、改建或者改造,鼓励临街单位内设厕所对外开放,以进一步弥补公厕布局服务盲区。
三是明确建设标准,要求新建城市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公厕二类标准,繁华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等环境要求较高区域的新建公厕应当达到城市公厕一类标准。明确公厕内外标识牌、指引牌和相关硬件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办法》对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一是完善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是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规章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公厕维护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公厕日常维护管理要求,从清扫保洁、设施维护、病媒防制、信息公示、应急保障、安全生产等环节细化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力求营造洁净、舒适的如厕环境。
三是规定城市公厕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免费对公众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采取必要修复措施,及时恢复公厕使用。
五、《办法》在公厕的便民服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一是建设人性化公厕,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营运车辆驾驶员等人群使用需求,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在周边具备条件的位置划定如厕临时停车区域。
二是建设智慧化公厕,鼓励配置环境监测、异味控制、智能照明、应急求助等智慧管理系统和智能设备,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厕信息数据库,通过线上导厕与线下标识相结合的导厕服务体系,方便公众实时获取公厕准确信息。
三是建设便民化公厕,规定环卫公厕应当提供厕纸、洗手液;存在夜间如厕需求的环卫公厕应当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或设置24小时男女通用厕间。
六、《办法》对使用公厕的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
洁净的如厕环境不仅仅是公厕维护管理单位的责任,更离不开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办法》明确公厕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公厕、维护环境卫生、爱护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乱涂乱画乱张贴、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便器外便溺、盗窃或破坏公厕的服务用品和设施设备等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