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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长江日报

因私请假提前下班,途中遭车祸是工伤吗?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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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5版:时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开栏的话】

    预防胜于救治,警醒源于案例。工伤预防,不仅是安全生产的基石,更是对每一位劳动者最深沉的守护。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深入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增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长江日报推出“工伤预防·以案说法”专栏。本栏目将选取典型性、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及时传递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知识,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我们期待,以真实案例为镜鉴,让预防措施落地见效,共同筑牢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防线”。

    ■ 案情

    周某是某公司员工。2024年3月5日16时30分左右,因家中有事,用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获得口头批准,并于16时40分通过微信提交当日请假流程。后周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4年7月10日,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公司认为,周某因私请假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 结论

    人社局认定周某受伤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受伤系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如职工被行走的路人撞伤,则不是工伤;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即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小于或等于50%。

    本案中,周某受伤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且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其受伤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应包括职工因私请假经批准后的上下班途中。因为,经批准的因私回家虽然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常上下班时间,但是同样是“以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

    本案中,周某事发当天到达公司上班后,因私事请假并经单位批准,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三个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