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陈其雄 通讯员何琥 胡卓文 周慧菁)“快,就在前面的江边,他好像在锚鱼!”“用的是锚钩,他确实在锚鱼……”5月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汉南派出所民警在长江武汉段汉南煤炭洲水域附近巡逻途中,将2名使用禁用渔具锚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捉拿归案。
民警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袁某、杨某系朋友关系。当日,两人携带锚钩等禁用渔具,偷偷地来到案发现场,一起到长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两人收好渔具、装好渔获物后上岸,准备溜走时被民警抓个正着。民警现场从两人手中查获渔获物若干,收缴两人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工具2套。目前,袁某、杨某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警正在进一步调查此案。
另据了解,今年3月初以来,汉南派出所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先后破获5起利用锚钩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抓获包括袁某、杨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8名。
民警介绍,锚钩是一种像铁锚一样带钩刺的鱼钩,属于禁用渔具。嫌疑人一般会将锚钩绑在钓线上,然后将其抛到鱼群聚集的水域,并快速地拉动锚钩,使钩刺入鱼体而将鱼类捕获。使用锚钩捕鱼,对鱼类的伤害极大,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很大。被锋利的锚钩划伤的鱼类很难存活。
“早在2021年,相关部门就已明确将拟饵复钩钩具、锚钩、耙刺等渔具列为禁用渔具。”汉南派出所副所长逯永胜说,“现在是长江里鱼类繁殖高峰期,长江江豚很喜欢在江鱼聚集处捕食,嫌疑人用锚钩捕鱼时也很可能伤害长江江豚。”
逯永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逯永胜说,盼望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长江大保护,一旦发现有嫌疑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可主动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立即向公安、渔政执法机关报案。下一步,汉南派出所民警将与渔政部门执法人员联手,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有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会及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