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丈夫隐瞒财产 家庭主妇面临“净身出户”
日期: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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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法官(右)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为读者、网友专题解答婚姻家庭疑问。 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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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之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江日报社合办 |
□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李斌
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兵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为网友专题解答婚姻家庭疑问。
李兵现任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从事法院工作35年,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被评为“湖北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 说法 男方离婚隐瞒财产女方可以追责
在直播中,多位网友向李兵院长咨询了关于婚姻财产分配的问题。
其中一名女性网友表示,最近,她起诉与丈夫离婚,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因为婚后她一直是全职家庭主妇,而身为一家公司高管的丈夫却从不告诉她收入多少,只是每个月给她5000元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家庭生活等日常开支。现在闹离婚,家里到底有多少钱,她完全不清楚。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兵院长告诉她,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匿财产的倾向较为严重,因为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干预,所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成为离婚纠纷中部分男性“低成本、高收益”的做法,加上平常生活中女性对对方收入、财产状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进行。
在武汉曾经就发生过夫妻起诉离婚后女方才发现枕边人是千万富翁的案件。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解决她查询对方财产的难题。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所以,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像这位女网友这样的家庭主妇,遇到男方隐匿财产的情况时,一方面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存款、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她可以通过财产申报制度,由法院出具财产申报令,通过强制性司法干预来查实男方的全部财产。
■ 答疑 大学生能否找父母要抚养费需看约定
直播中,李兵院长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有网友问,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应如何处理?
李兵院长答复,若父母双方已就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明确约定,该约定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支持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主张;若父母双方没有约定,则要看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或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大学生就读期间仍普遍接受父母的供养,这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有网友问,为更好地保障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在结婚前双方如何进行约定?
李兵院长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网友问,离婚时出现什么情况能够要求对方赔偿?
李兵院长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直播结束后,李兵院长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