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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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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长江日报

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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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8版: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武水规〔2021〕1号)实施以来,市水务局紧紧围绕新时代治水思路,以源头治污控污为导向,组织各区水务部门全面推进我市排水许可工作,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排水行为,排水许可办证数量明显增长,从源头上促进了排水户规范实施排水活动,从末端上促进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和水量明显提升。但在推进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排水户种类繁多、基数巨大、变更频繁,对全面铺开排水户调查摸底及排水许可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是不同行业排水户排水性质和依法排水采取的措施(预处理)、途径差异较大,国家相关排水法规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排水许可审批和批后监管执行标准不统一。

    2022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订后的办法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与服务、排水许可证办理与审查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修订《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武水规〔2021〕1号)十分必要:

    一是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深入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落实新办法提出的更高要求,将我市工作实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办法有效衔接,并且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围绕排水许可立法、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排水户依法排水日常监管与服务等方面对上位法进行了具体落实,成效明显;

    二是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需要。为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实施我市污水源头治理管控,进一步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实现向城镇排水设施有序达标排放污水;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为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需要简化排水许可审查要求、优化完善办理排水许可证程序事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对排水户的服务水平。

    二、起草过程

    《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于今年3月启动,成立工作专班,对《办法》进行了初步修订,5月4日,在武汉市水务局官网按照不少于10天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6日及5月29日,两次征求了市规划、生态环境、城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房管等7家市直部门,16个区及城投、城发、城建、排水公司等平台公司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7条。6月6日组织法律、水务等5名专家对《办法》起草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形成了专家意见。6月下旬,完成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期间,市水务局对各方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9月7日,市水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办法》更名为《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采取“部门起草,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式制发。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有28条,在国务院第641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6号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从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排水许可申请与审查、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排水户应履行的依法排水责任和排水档案信息化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与细化。现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的规定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许可工作指导监督的责任;二是根据省、市关于行政处罚事项街道赋权工作要求,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承担排水许可日常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二)确定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标准。为努力实现排水户精细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地方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是关于排水户分类,结合我市排水实际,本细则中将排水户按行业划分为工业、餐饮、医疗、建筑等十二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点一类、二类和一般排水户,并明确了划定标准;二是关于排水户分级,按照排水户排水接管方式,将排水户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排水户指直接接管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二级排水户指通过接管一级排水户自建排水管网将污水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一、二级排水户在进行日常排水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和应遵守的规定。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办理排水许可证程序事项。一是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要求,规定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实行“双承诺”制,即排水户提交办证资料中“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和“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改为可以提交相应的书面承诺书;二是针对性减少了办证申请材料,对于一般排水户申请办证时无法提供内部排水平面图和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有关材料的,可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出具相关勘查意见;三是简化了排水许可审查要求,由原先对排水户排水许可申请均要进行现场核查,改为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以上规定节省了排水户办证成本、时间,提高了审批服务效率,有利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四)进一步分类细化了排水户日常监管的要求。对于重点一类排水户,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二类排水户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重点排水户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排水水质检测。一般排水户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每5年实现许可后监管全覆盖;同时规定了市水务执法总队对各区已办许可证的排水户排水水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测。

    (五)提高排水户信息化管理水平。一方面对于排水户基本信息和排水许可内容等,要求建立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另一方面规定逐步建立排水许可二维码,收录排水许可内容、记录批后监管等工作信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排水户日常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