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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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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面膜不祛斑 法院判10倍赔偿

日期: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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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8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官胡劲(右)做客直播间,解答网友相关疑问。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摄

    周二之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合办

    长江日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刘政益 张延瑞 程宇轩)3月21日下午2时30分至3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举办打假专场,邀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胡劲做客直播间,以案释法,讲述了一起最近宣判的打假案。

    一年前,市民李先生花1596元在“拼多多”一美肤店购买了40瓶中药祛斑修复面膜粉。店家宣称,该产品有淡斑祛斑、修复受损角质层、润肤、除皱等功效。

    两周后,李先生找店家退货,理由是使用该面膜粉后并无祛斑效果,产品包装上既无生产许可证信息,也无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且含有化妆品禁用成分白芷,是假冒伪劣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店家退款,并给予其货款10倍赔偿金。

    店家辩称,该面膜粉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备案,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李先生指称的商品与该店提供的商品批次不同,李先生有调包讹诈嫌疑。接到投诉后,店家已退款,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店家无须赔偿。李先生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不正当利益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0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此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淡斑”字样,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其外包装上既无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也无生产许可证号,其外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先生主张退回货款1596元,法院予以支持。产品未取得批准文号,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店家辩称李先生既无实际损失,也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店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店家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店家出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经查,店家此前以“补偿金”名义退给李先生1596元。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店家退还买家货款1596元,支付9倍货款赔偿金14364元。

    胡劲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是对消费者及市场的一种伤害,理应受到法律惩罚,这与李先生是不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没有关联。我国法律并未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不能因为“知假买假”而剥夺了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的民事权利,全社会需要打造新时代市场安全领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只有制假售假者才痛恨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职业打假人在网络购物这种新业态中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有助于社会公众树立是非观念、诚信理念。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鼓励公民参与打假,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胡劲介绍,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269件,占全年案件总量的7%。近年来,我市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加大生产者、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依法惩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针对社会关注的“职业打假人”等热点问题,我市法院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裁判标准等多种方式,平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惩罚不法行为的关系,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