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 近日,记者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供销社社员股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黔04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供销社社员股金中心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新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供销社社员股金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5年3月,被执行人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