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 被限制高消费
日期:02-27
近日,记者从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安顺虹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申请执行人安顺虹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4)黔0402民初5982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原告安顺虹建职业培训学校支付培训费人民币15240元;2、被告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原告安顺虹建职业培训学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04.7元。
因被执行人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2025年02月,被执行人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美达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