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旗镇人民政府强拆告字〔2024〕第004号
安顺开发区宋旗镇大云村廖梅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大云村自家房屋旁修建砖混房屋,面积一层约5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等之规定。
宋旗镇人民政府对廖梅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宋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2024年第12号),并于2024年11月5日送达廖梅,限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一层约50平方米的砖混房屋,但在规定期限内廖梅并未履行相应拆除义务;2024年11月14日对廖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旗镇人民政府罚决字〔2024〕第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宋旗镇人民政府罚告字〔2024〕第004号)。
宋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8日对廖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宋旗镇人民政府强拆告字〔2024〕第004号),对其送达并进行公告,对廖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收到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一层约50平方米的砖混房屋。
对上述处罚决定,廖梅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廖梅户需要陈述、申辩的,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宋旗镇人民政府(信访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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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