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摘要)
日期:09-14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