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黔0424交罚〔2023〕05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桂林市笛笛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了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案号为黔0424交罚〔2023〕052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2.履行期限: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履行。
3.履行方式: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关岭支行,账户:2404031429219513633。或通过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缴纳。
4.履行要求: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先到执法机关领取《一般缴款书》,当事人持《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存后,银行返回《一般缴款书》已缴款证明给当事人,当事人持盖有银行鲜章的《一般缴款书》到执法机关领取缴款收据。或通过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缴纳,到执法机关领取缴款收据。
5.其他事项: /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 代履行。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关岭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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